脂肪肝 | 肝硬化 | 酒精肝 | 肝纤维化

吉林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16-08-29 阅读量162次 来源:吉林省长春中山医院

    2016年8月27日,记者从吉林省物价局获悉,为规范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吉林省物价局制定了《吉林省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吉林省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自2016年9月23日起实施,此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根据《吉林省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要求,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经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公告


    《吉林省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要求,各级定价机关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应该严格执行另行计价的《医用耗材目录》管理.另行计价的《医用耗材目录》由省级定价部门发布.


    定价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特需服务不超过医疗机构全部服务10%的幅度,审核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和范围.


    定价机关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专家论证并审核通过的基础上,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做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


    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时要进行成本监审


    《吉林省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要求,定价机关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对依法应当进行成本监审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应当听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听证的具体内容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不实行听证的,定价机关可以选择以座谈会或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听取医疗机构及社会各方意见.


    《吉林省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大范围调整应当形成调整价格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包括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理由和依据;现行价格和拟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经过成本监审的,附成本监审报告;大范围调整价格后对社会各方利益的影响;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会纪要;社会和医疗机构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听证的,附听证会纪要;价格执行时间和范围.


    违反《规则》调价追究法律责任


    如定价机关有违反本《吉林省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行为的,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吉林省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要求,定价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并不作为疾病诊疗依据.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健康问题,请点击>>咨询在线医生,吉林省长春中山医院在线医生将全天候竭诚为您服务!

  • 1
  • 2
  • 3

医院新闻

病症索引

快速就诊通道

  • 咨询热线:
    0431-87823611

  • 门诊时间:
    8:00-17:00

  • 医院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2715号

>>本院热点推荐在线咨询

医院环境